各A级旅游景区:
按照《北京市旅游局关于旅游景区内禁用扩音器材进行导游和讲解服务的通知》(京旅发[2008]29号)精神,切实维护各旅游景区的游览秩序,保障团队游客和其他游客的游览质量,创造有序的奥运旅游环境,树立良好的旅游企业形象和首都旅游形象,结合全区旅游工作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2008年6月1日起,各旅游景区的讲解服务,应当采用语音导览器或其它非扩音的方式。讲解员不得携带手持小喇叭、麦克风等扩音器材进入旅游景区。各旅游景区要安排专人在景区入口处和景区内加强巡视,对携带和使用扩音器材的旅行社导游员进行劝阻和制止,对本单位的讲解员要规范管理,不得使用扩音器材。
二、各旅游景区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对导游员、讲解员加强教育和引导,并从提升服务水平、塑造企业形象的高度,为游客提供更加优质、规范、人性化的旅游服务。同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逐步配备国际通行的无线团队非扩音讲解器,不断提升旅游服务水平。
三、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制定具体实施方案,4月30日前报区旅游局综合科。6月1日起,区旅游局将对旅游景区内使用扩音器材行为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继续使用扩音器材进行导游和讲解服务的行为,在全区通报批评。
联系电话(传真):89356675
联系人:张亚民
房山区旅游局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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